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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草案)

发布时间: 2014-11-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加强文学院民主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文学院的民主发展,根据《学校教代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以及《北京师范大学教代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文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文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在文学院分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调劳动关系,促进文学院可持续发展。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四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对文学院各管理章程修订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对文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文学院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听取并审议教代会执委会上一年度形成的意见、决议及决定;

(六)审议文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按照上级和文学院民主评议工作的有关要求,评议文学院领导干部;

(八)通过多种方式对文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文学院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九)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成员、提案工作小组成员等。

(十)法律法规赋予教代会的其他权利。

教代会形成的意见、建议、表决结果,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条 教代会通过征集代表提案,召开答询会、座谈会等形式,全面听取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及时向教代会做出说明或与代表进行直接的交流与沟通。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六条 凡文学院在职教职工(含校聘、院聘人员),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文学院教代会代表的比例为符合上述条件全体教职工总数的35%左右。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关心集体、关心教职工,具有较强的主人翁责任感,能够客观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遵守文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好的工作表现;能够履行代表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其构成应具有代表性。教师代表应占70%以上,其中女教工、青年教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文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对教代会代表进行培训。教代会代表接受文学院全体教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替补制。

(一)教代会代表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调出选举单位、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教代会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中止。

(二)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时,应由文学院依照本选举办法的选举程序补选替补代表,并在下一次教代会大会上确认。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文学院的各项工作向文学院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上级工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以主人翁的责任感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深入调研,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及时向本单位、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文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教职工作。

第十三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教代会是文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北京师范大学的二级教代会,依据教育部《学校教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北京师范大学教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规则运行。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教代会可与每年一度的文学院年度总结大会联合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文学院党委、行政或2/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召开教代会时,可邀请学校主管领导,学校教代会、工会领导,文学院退休教代会代表等作为特邀代表参加;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由提案工作小组收集、整理,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提请教代会讨论。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正式代表总数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由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教代会执委会委员由全体代表推荐候选人,经文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在全体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委员中不担任文学院领导职务的教代会代表应占半数以上。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执委会主持召开教代会年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行教代会职权。教代会执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通过公告进行公开,并向下一次教代会全体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小组。提案工作小组由五人组成,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提案工作小组成员全体代表从代表中推荐候选人,经文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在代表大会上进行选举产生。

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和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登记、核正整理、传递反馈代表提案;

(二)对涉及全局性问题的重大提案,向执委会提出建议列入大会议题;

(三)将提案的办理情况向下次教代会作书面报告;

(四)凡办理完毕的提案,都应在一个月内答复提案人,并征求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五)每年要在教代会召开之前开展提案的征集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文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文学院党委和执委会领导下,协助办理教代会的各项工作事务。

第二十四条 文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教代会闭会后,传达有关教代会的各项工作,协调提案工作小组的工作,做好执委会会议会务;

(三)将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民主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向文学院党委汇报;

(四)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工作经费列入文学院年度工作经费预算,由文学院工会负责具体管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文学院党委、行政研究同意,经教代会全体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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