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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2015年1月10日文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

发布时间: 2015-03-0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文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加强文学院民主建设,推进文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发展,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以及《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师党发[201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文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文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在文学院分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四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文学院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讨论文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及其他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文学院制定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及相关事项;

(三)按照学校党委的有关部署,在文学院分党委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文学院领导干部;

(四)审议文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成员、提案委员会成员等。

教代会形成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条 教代会的职责是:

(一)关心学院发展,协助党政领导推进文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学院发展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通过征集代表提案、召开答询会、座谈会等形式,全面听取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及时向教代会做出说明或与代表进行直接的交流与沟通。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六条 凡文学院在职教职工(含校聘、院聘人员),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文学院教代会代表的比例为符合上述条件全体教职工总数的35%左右。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关心集体、关心教职工,具有较强的主人翁责任感,能够客观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遵守文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好的工作表现;能够履行代表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其构成应具有代表性。教师代表应占70%以上,其中女教工、青年教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文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对教代会代表进行培训。教代会代表接受文学院全体教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实行替补制。

(一)教代会代表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调出选举单位、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教代会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中止。

(二)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时,应由文学院依照本选举办法的选举程序补选替补代表,并在下一次教代会大会上确认。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文学院的各项工作向文学院分党委和院务会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上级工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以主人翁的责任感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及时向文学院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四)自觉遵守文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教职工作。

第十三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教代会是文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北京师范大学教代会下属的二级教代会,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规则运行。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教代会可与每年一度的文学院年度总结大会联合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文学院党政联席会或2/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召开教代会时,可邀请学校主管领导,学校教代会、工会领导,文学院退休教代会代表等作为特邀代表参加;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由提案委员会收集、整理,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提请教代会讨论。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与会正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主席团由七人组成,实行非常任制,每届大会选举一次。教代会主席团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产生,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及换届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活动。

选举大会主席团的民主程序:由文学院工会根据上述人员要求,推荐大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建议人选名单;候选人建议人选名单征求文学院分党委同意后,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以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由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教代会执委会委员由文学院工会推荐候选人,经文学院分党委研究同意后,在全体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委员中不担任文学院领导职务的教代会代表应占半数以上。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主持召开教代会年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行教代会职权。教代会执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通过公告进行公开,并向下一届(次)教代会全体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由五人组成,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提案委员会成员由文学院工会从代表中推荐候选人,经文学院分党委研究同意后,在代表大会上进行选举产生。

提案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和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登记、核正整理、传递反馈代表提案;

(二)对涉及全局性问题的重大提案,向执委会提出建议列入大会议题;

(三)将提案的办理情况向下届(次)教代会作书面报告;

(四)凡办理完毕的提案,都应在一个月内答复提案人,并征求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五)每年要在教代会召开之前开展提案的征集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文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文学院分党委和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负责办理教代会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三、培训教代会代表,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组织教代会工作小组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落实教代会决议。

五、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七、做好教代会的资料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工作经费列入文学院年度工作经费预算,由文学院工会负责具体管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文学院党委、行政研究同意,经教代会全体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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